涉台信访工作流程
一、登记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应予以登记。
二、受理
?。ㄒ唬┒允粲诠ò旆ǘㄖ叭ǚ段У男欧檬孪?,应受理;对于不属于国台办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ǘ┬欧檬孪钜咽芾砘蛘哒诎炖淼?,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台办信访办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信访事项严重违反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原则或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
?。ㄈ┒砸丫蛘咭婪ㄓΦ蓖ü咚稀⒅俨?、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办理和督办
?。ㄒ唬┒远蕴üぷ魈岢鲆饧?、建议、鼓励、批评等内容的信访材料,原则上由国台办信访办自行直接书面答复信访人。
?。ǘ┦粲诠ò熘叭ǚ段У男欧貌牧?,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分别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ㄈ┦粲诘胤饺嗣裾ㄍ迨挛癜旃抑叭ǚ段Щ虿皇粲诒鞠低持叭ǚ段У男欧檬孪?,由国台办信访办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酌情处理,并要求反馈处理结果。
四、复查和复核
?。ㄒ唬┬欧萌硕杂泄匦姓刈龀龅男欧檬孪畲硪饧环?,可以依法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二)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信访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ㄈ┬欧萌硕愿春艘饧环匀灰酝皇率岛屠碛上蚬ò煨欧冒焯岢鐾端咔肭蟮?,不再受理,但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五、结案
(一)经办人对信访事项经过认真审查,并经领导批准后可以做结案处理。
(二)来信人对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
?。ㄈ┒砸呀岚傅男欧冒讣?,经办人应当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