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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14-01-07 14:40:00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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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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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ㄈ┒猿凶馊说男彰⑿员?、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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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猿鲎獾姆课菥=邪踩觳?,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课萃V棺饬薜?,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ㄆ撸┓课莩鲎獾ノ换蛘吒鋈宋写砣斯芾沓鲎夥课莸?,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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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饬薹课葑∷薜耐饫丛葑∪嗽?,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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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踩褂贸鲎夥课荩⑾殖凶夥课萦胁话踩?,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ㄎ澹┏凶獾姆课莶蛔加糜谏⒋⒋?、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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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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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鲎馊私课莩鲎飧藓戏ㄓ行еぜ凶馊说?,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

 ?。ㄈ┏鲎馊瞬宦男兄伟苍鹑?,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睿?/p>

 ?。ㄋ模┏凶馊私凶夥课葑?、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ㄎ澹┏凶馊死贸鲎夥课莘欠ㄉ?、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